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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法海奔奔
2024-11-16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


  【本条释义】


  所谓解除委托合同,按照本条规定,是指在委托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意思表示,使委托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只要一方当事人想终止委托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第一,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也就是说,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需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就发生法律效力。同样,受托人如果不愿意再办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受托人也无需要表明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除合同。本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其考虑是委托合同系以“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再继续履行合同就无必要,所以本条赋予了双方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


  第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是解除委托合同应承担的一项法律后果。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但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受托人有权随时辞去委托,但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本条规定,就赔偿损失来讲,解除委托合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解除委托合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受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受托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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